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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王虎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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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20日被上诉人李某与两上诉人签订《商铺认购书》,2013年10月26日被上诉人李某与上诉人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交付了5万元定金和部分首期款29980元。后被上诉人李某发现被告的房产证显示上诉人何某拥有产权的为X楼X层,并非涉案商铺(涉案商铺位于该层),且涉案商铺尚在筹建中,未办理分户登记,因此被上诉人李某认为该商铺不具备对外出售的合法手续和条件,两上诉人的的出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相关合同无效,相关财产应予返还。请求法院判令:1.诉讼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无效,何某与某企业管理公司向李某返还全部购房款79980元及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自2013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立案之日为1999.5元;2.何某与某企业管理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

一、解除诉讼双方于2013年10月26日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

二、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向原告李某退还定金人民币万元、购房首期款人民币29980元,合计人民币79980元。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情况:由王虎生律师接受何某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二审上诉案件。

我方辩护意见:

1.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未办理分割办证,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是:2012年9月26日何某已经取得了包含涉案商铺在内的X楼X层的全部商铺的产权,在2013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商铺已经在办理单独的小产权证,并最终于2014年4月24日取得房管部门单独颁发的小产权证,何某是合法的产权人,完全你有权利处分名下的产权,单独办理小产权证只是一个公示的过程,并不影响何某对于涉案商铺的处分权。原审判决与事实不符,应依法的到纠正。

2.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①原审法院在李某的原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况下,主动要求李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但并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严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制定举证期限,原审法院判决中支出:“庭审中经法院释明,李某明确:若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和相应利息。“但是原审法院并未依法重新制定举证期限,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得到纠正。②原审判决对于李某违反真实有效合同的行为予以支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纠正。综上,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真相,判决支持何某的上诉请求,维护何某的合法权益。

二审判决结果:

综上,何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区人民法院(2014)XX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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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虎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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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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