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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诉被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王虎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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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诉被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马某于20021月与被告某装饰材料公司建立正式劳动雇佣关系。20125月在马某工作期限满十年时,经诱骗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非法解除了劳动关系,然后被告继续聘用原告为其工作,但不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告积劳成疾,2012728日病倒在工作岗位,后查出为癌症。被告则从20128月起停发原告一半的工资,从201211月起停缴原告的公积金,20138月起停缴原告的社保及全部工资。基于以上情况,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存在劳动雇佣关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4000元;2.赔偿金56000元;3.出差及交通、电话费10000元;4.垫付的办公场所租金2000元;5.入职押金500元;6.代通知金14000元;以上合计236500元。

代理情况:由王虎生律师接受马某的委托代理,因为案情复杂,缺乏有力证据,经过长达两年的交涉和诉讼过程,在律师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赶在原告马某临终前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拿到调解款项。

调解结果:原告在已经得到50000元的基础上再获得以下赔偿,

一、 被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50000元补偿款,该款项包括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租金等在内的全部补偿。原告马某受到上述款项后,双方的全部款项结清,劳动合同关系履行完毕;除上述款项外,原告不得再向被告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等要求;

二、 双方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马某支付70000元,原告马某将所保管的被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某商贸有限公司、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有财务资料、印章、电脑等移交给被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并移交被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年检、财务档案交接清单、以及原告在职期间所掌握的债权债务的书面说明;

三、 双方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马霄俊按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被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马某支付40000元;双方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原告马某按上述条款履行完毕,被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马某支付40000元;

四、 被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至原告马某指定账户(……,不限于原告马某本人账户,若原告马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身故,被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依协议将款项支付至原告马某的儿子兰某的账户(……);

五、 原告马某若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相应延迟支付后期款项;

六、 若因被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原因,有任何一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马某有权按总标的21万元(在扣除被告已付款项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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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虎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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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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