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伍某诉被上诉人王某、钟一、钟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王某是X牌小轿车的合法所有人,2014年10月19日晚上6点,原告应被告钟一的请求将上述车辆借其使用,并约定近期返还。在车辆借用期间,因伍某与钟二之间有经济纠纷,在钟二搭乘钟一驾驶涉案车辆的过程中,被告伍某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扣押了涉案车辆,并逼迫钟二签订了所谓的“抵押协议”,以涉案车辆偿还双方之间的债务,王某得知后多次催促归还,伍某拒不归还。据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伍某返还原告X牌小轿车;2.伍某支付车辆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具体金额以4S店维修报价为准;3.伍某、钟一、钟二共同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4.伍某按照每日600元的标准支付车辆使用费,从2014年10月24日至车辆实际归还之日止。
一审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的判决:
一、伍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X牌小轿车给王某;
二、伍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内支付王某车辆使用费(计算标准为:100元*天数,天数从2014年10月24日起计至车辆实际归还之日);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情况:由王虎生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代理。
我方辩护意见:
一、涉案车辆是被伍某暴力方式截取的。本案证据已经充分证明王某是涉案车辆的合法所有权人,钟一和钟二在原审庭审中当庭描述了伍某通过暴力截取涉案车辆的过程,也提供了报警回执。且伍某在原审期间提交的车管所出具的登记信息上明确记载车辆的所有人是王某,即伍某在明知涉案车辆是王某的情况下仍占有涉案车辆,其主观是恶意的,不属于善意取得。
二、涉案车辆出于伍某非法控制之下,王某已经失去了合法的控制和使用权,使用费应该按照同类价位同类车型计算。
二审判决结果: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妥当,本案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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