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检诉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张某在X市X区X大道农业银行前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场在张某身上及其驾驶的粤X号小汽车内查获冰毒2袋(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净重15.33克)
代理情况:由王虎生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代理。
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系从犯;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被告人系初犯,且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二、对暂扣于X市X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33可予以没收,由X市X区公安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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