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被告某投资管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3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李某起订《商铺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李某的X号商铺,认购价为668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决定将上述商铺出售价格变更为247295.48元。2013年6月20日,原告周某的代理人和被告李某的代理人到国土部门签订了深(龙)方现买字(2013)第13292号《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该合同约定涉案商铺的售价为247295.48元。截止2013年10月23日,原告已给付被告487500元。原告提出依照备案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第十七条约定,双方对商铺价款进行变更,李某及某投资公司应立即向周某返还购房款差额254553.02元。周某多次追索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返还多收原告的购房款240204.5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代理情况:由王虎生律师接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
我方辩护意见:
原告与被告李某是在双方真实合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商铺认购书、商铺买卖合同、承诺函,并且依照商铺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首先,原告于2013年1月12日按认购书第3条的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又按认购书、商铺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于2013年1月15日支付了购房款154200元,于2013年3月11日支付了购房款235800元,分别于2013年6月4日、2013年6月13日、2013年7月17日、2013年8月20日,2013年10月12日支付了每期的购房款9500元,总共支付五期购房款47500元,尚欠购房款180500元。其次,该商铺已经于2013年10月31日移交给原告,原告已经确认被告按商铺买卖合同的约定进行了交付。再次,该商铺已经于2013年6月24日更名过户给原告,综上,表明双方都按照商铺买卖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了履行。
我方反诉请求:
1、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180500元;2、原告支付违约金41966元。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支付剩余购房款180500元;
二、原告周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988.75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李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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